长三角一体化江苏方案“60条”落地 江苏准备好了吗

发布日期:2020.04.02

——投资高邮,回报无限。

开发区大道

关于外商来高邮投资兴业优惠政策

为吸引外商(含港、澳、台)来我市投资兴业、加快我市经济发展,对新设立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国家及省已制定的外商投资各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外商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上缴的增值税本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从产品销售之日起,实行三年内部分奖励的办法。对生产性企业实行第一年奖励50%,第二年奖励30%,第三年奖励20%。对国家鼓励类生产性项目或实际利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重大项目实行第一年奖励80%,第二年奖励50%,第三年奖励30%,分别于次年内奖励兑现。

第二条 外商投资新办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三年全额奖兑,后四年按50%奖兑。

第三条 外商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从产品销售之日起,五年内免征粮食风险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市场物价调节基金。

第四条 对重大工业项目用地在执行国家现行政策的基础上,视用地多少、投入大小和产出回报等情况,在本级地方政府的权力范围内,实行“一事一议”,其有关收费可实行从宽优惠。

第五条 依据邮发[2006]58号文件规定

(1)境内外资本投资新办的工业企业,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时,所发生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实行“零收费”。

(2)一次性实际开发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旧城改造项目均实行“零收费”。

达不到“零收费”标准的各类城建项目优惠办法分别按邮发[2006]58号文附表中所确定的标准执行。

(3)三产旅游项目优惠办法可参照“市政府基础设施”收费标准执行。

(4)有关建设方面中介服务,由企业自主选择有关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按规定的指导性优惠标准收取。

第六条 对于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项目、基础设施、能源交通、农业开发项目以及收购、兼并市内企业项目和外商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特殊项目等,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基础之上,由市政府作个案处理,在税收奖励、用地、规费等方面给予特别优惠,实行一企一策,特事特办。

第七条 对域外、大陆境内投资者来邮新办的发生销售满一年以上且通过工商年检为A级的工业生产企业,可比照享受以上优惠政策执行,比照条件及标准为:企业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在300--500万元范围内的比照享受所得税奖兑(即前三年按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兑,后四年按50%奖兑);500--1000万元范围内的比照享受增值税、所得税奖兑;1000万元以上的比照享受增值税、所得税奖兑,粮食风险基金、防洪保安基金、市场物价调节基金五年内免征。

第八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对外来投资者实行“一站式”审批、“一个窗口”收费、“一条龙”服务,对外来投资者及其子女的购房、就医、入学等方面予以便利和优惠,并实行“绿卡”保护。

第九条 本奖励政策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对相关条款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