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座正在崛起的新地标 镇江长江金融产业园

发布日期:2020.05.11

为进一步引导各类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向江都集聚,加快招商引资步伐,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在认真执行国家、省、扬州市有关利用外资、促进民营经济、鼓励各类投资等政策的同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江都实际,现对较大规模招商引资、投资项目制订更加优惠的政策,具体如下:

一、凡在我市投资新办生产型企业、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物流企业(以下统称生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实际投资300万美元以上或3000万元以上(含300万美元或3000万元,下同),前5年,外资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内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的100%、后3年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第6年至第10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50%奖励给企业。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凡已在我市注册登记和正常运行的生产企业,继续扩大投资,新增投入300万美元以上或3000万元以上(以财务发生数为准,下同),以项目启动建设的上一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和全市平均增幅为基数,新增投资形成超出基数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环比方法逐年计算(下同),前2年由同级财政全部奖励给企业,后3年由同级财政按50%奖励给企业;新增投入500万美元以上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项目启动建设的上一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和全市平均增幅为基数,新增投资形成超出基数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全部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

三、凡在我市投资新办生产企业,实际投资100万美元以上或1000万元以上,在办理建设、开业过程中的各种手续时,除收取相关开业登记、证照的工本费外,本市收取的行政性和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减免项目及减免幅度见附件,减免范围为生产设施,下同);原有企业扩大投资,新增投入100万美元以上或1000万元以上,建设、开业过程中的行政性和事业性收费比照上述优惠政策执行。

四、凡在我市投资新办生产企业,实际投资300万美元以上或3000万元以上,自开业之日起,应缴纳的基金前2年全免,后3年减半收取。原有企业扩大投资,新增投入300万美元以上或3000万元以上,基金征收以项目启动实施的上一年度应缴额和全市平均增幅为基数,超过部分前2年全免,后3年减半收取。

五、生产企业年销售达到亿元以上或入库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中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相应优惠。具体另行制订实施办法。

六、凡在我市投资新办生产企业,实际投资300万美元以上或3000万元以上,以及原有企业新增投入300万美元以上或3000万元以上,新建项目的土地规费除上缴国家、省、扬州市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以及足额补偿农民部分外,其他本市收取的费用予以减免,或采取先征后返的方法办理。

七、凡在我市新办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实际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或1亿元以上,以及新办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或1亿元以上的工业园、科技创业园、高效农业示范园、物流中心、高档酒店、文化旅游等项目,收购、兼并特困企业项目,购买或新建学校、医院等项目,在用地、规费、税收等方面给予特别优惠,可实行一事一议。

八、鼓励各类资本建设能源、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项目,并给予投资方如下优惠:土地规费除上缴国家、省、扬州市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以及足额补偿农民部分外,其他本市收取的费用予以减免,或采取先征后返的方法办理;免收本市有权减免的各项建设规费;经营期间5年内所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部奖励给投资者。

九、企业办理注册资本验证时发生的验资费,原则上按省物价局核准的正常收费标准的1/3收取,实物验资时发生的资产评估费,原则上按省物价局核准的正常收费标准的1/2收取。企业用土地、房产进行抵押贷款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发生的房产抵押评估费、土地抵押评估费、土地抵押交易服务费、房地产抵押登记费,原则上按省物价局核准的正常收费标准的1/3收取。抵押物登记手续到期续办的,只收取工本费。具体另行制订实施办法。

十、优惠政策兑现,由企业提出申请,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新建项目基本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类规费,由市发改委牵头认定投资规模,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经发委等单位配合,共同把关。涉税政府奖励,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经发委、国税、地税等部门共同审核和落实。基金减免由税务部门按政策兑现。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物价局统一扎口把关,其中企业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和验资手续涉及的费用收取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把关,市国土、房管等部门配合。企业用地涉及到的规费优惠照顾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市纪委、监察局会同市行政服务中心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