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经信汽车函〔2020〕744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及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支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0〕16号)精神,按照《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9〕296号),现就新能源与智能汽车相关政策奖励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一)新能源汽车新车型奖励。支持省内企业新开发的新能源乘用车、货车、客车和氢燃料电池汽车产品。申报车型应在2019年10月以后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发布车型,且在进入目录后一年时间内销量分别达到1000辆、500辆、200辆、50辆。
(二)新能源汽车市场开拓奖励。支持省内整车企业提升产品品质、扩大销量。申报企业2020年新能源乘用车、货车、客车产品年销量应分别达到10000辆、5000辆、3000辆,且年销量同比增长10%以上。
(三)新能源与智能汽车展会活动支持。支持2020年由经济和信息化厅批复举办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相关展览展示、产品大赛、产业大会等活动。
(四)智能汽车公共平台支持。支持国内领先的,投资大、产业带动强的智能汽车研发创新、技术认证、测试场等公共平台建设。
(五)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奖励。支持有条件的市(州)重点在公共交通、物流等领域开展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申报市(州)应投入氢燃料电池汽车10辆及以上,并配套建设加氢基础设施〔往年已取得此项支持后没有再新增购入氢燃料电池汽车并增建加氢基础设施的市(州),不在此项支持范围之列〕。
(六)新能源与智能汽车研发支持。支持取得重大技术突破的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
(七)关键零部件支持。鼓励省内动力电池、氢燃料电池生产企业提升产品竞争力,加大与整车企业配套力度。申报企业动力电池和氢燃料电池2020年供货量应分别达到5GWh和10MW。
(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新业态新模式奖励。支持在全省范围内投入运营车辆全部为进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并在省内投入建设配套充电桩的省内企业。申报企业运营新能源汽车数量应达到1000辆以上,且充电基础设施总充电功率不低于20000千瓦时(往年已取得此项支持后没有再新增购入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不在此项支持范围之列)。
二、基本条件
(一)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奖励申报单位应为示范所在市(州)的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能源与智能汽车展会活动支持申报单位应为活动或展会主办方或承办方。其他方向申报单位需在我省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单位应依法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布局,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行业带动性较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良好,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三、申报流程
(一)申报单位自行选择申报方向(单个单位最多可同时申报两个方向),按照申报资料清单准备(详见附件1)相关资料并装订成册。
(二)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奖励涉及范围广、参与企业多,需由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本地示范情况,于2021年5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经济和信息化厅。
(三)新能源与智能汽车展会活动支持由活动或展会主办方或承办方直接向经济和信息化厅申报,申报材料应于2021年1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其他方向由申报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央属、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申报材料需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推荐上报。
(五)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于2021年1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推荐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核把关。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有关单位申报,落实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专人审核,严格执行申报审核等相关要求,重点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真实有效、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是否存在重复申报等,并出具审核推荐意见。正式推荐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时,需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压实主体责任。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申报项目的重复性负主体责任。如发现申报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工业发展资金。
(三)严格申报纪律。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要切实做好资料申报、推荐等组织工作,不得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敷衍塞责。
(四)申报时间要求。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各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按时向经济和信息化厅上报相关资料,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汽车产业处 李妍,联系电话:028-86263257
附件:1.申报资料清单
2.真实合规性承诺书
3.企业申报表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