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政厅关于遴选“福康工程”项目

定点服务机构的公告

    为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福康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9〕18号)和《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手术矫治(福康工程)需求排查工作的通知》(琼民函〔2020〕10号)相关工作要求,推进我省“福康工程”(在深度贫困地区民政部门为有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残疾人配置假肢、矫形器及轮椅、拐杖、助行器、护理床等康复辅具;从此类人群中筛选具有手术适应症的肢体畸形患者进行手术矫治,并进行康复训练)项目规范实施,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海南省民政厅拟向社会公开遴选项目定点手术康复医院和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服务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20年4月1日8:00至4月10日18:00前
  二、报名地点
  海南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三、报名条件
  (一)报名机构须是我国境内依法注册设立的社会服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专业设备和技术能力等,能够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拥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及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
  (四)无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誉良好。
报名机构可结合自身条件选择申报定点医疗康复机构或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具体要求见《“海南省“福康工程”项目定点机构遴选办法》(详见附件)。
  四、申报材料
  (一)海南省“福康工程”项目定点机构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海南省“福康工程”项目定点机构申请书。内容应对照准入标准撰写,包括单位简介、与本项目内容相关的资质能力情况及既往类似工作开展情况、申报类别(手术康复、手术、康复、假肢矫形器配置)、承担本项目的意愿及工作打算等;
    (三)机构执业许可证、单位法人证、登记证、营业执照、人员资质等印证资质能力的证件复印件。
    五、遴选方式
  本项目拟遴选定点医疗康复机构2家,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1家,符合报名条件的机构自愿报名,并提交材料。海南省民政厅邀请海南“福康工程”项目专家组专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报名机构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择定点手术康复医院、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服务机构。
  六、注意事项
  机构报名时需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申报文件一式三份,逾期不予受理。报名单位对所提供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遴选资格。
  七、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李超
  联系电话:(0898)65358909
    通讯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
  邮政编码:570203
  电子邮箱:1058364@qq.com
   
    附件:“海南省“福康工程”项目定点机构遴选办法
                           

 


海南省民政厅    
  2020年3月31日  

   附件:  

 

海南省“福康工程”项目定点机构遴选办法 


    根据《“福康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和《海南省“福康工程”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点单位的职责和布局
    (一)省“福康工程”项目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患者的筛查、诊疗、手术、康复等工作。根据资质能力,遴选确定手术定点医疗机构。手术定点医疗机构可同时承担项目的手术、康复。
    (二)省“福康工程”项目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主要负责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假肢矫形器配置服务等工作。
    (三)全省范围内确定两家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海口、三亚各一家)。原则上深度贫困地区(含深度贫困村)所在市县就近接受手术康复。
    (四)全省范围内确定一家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
    二、定点申报标准及申请材料要求
    (五)省民政厅向社会公布定点机构准入标准(附件1),并向相关实施地区医疗机构发出定点申请邀请,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项目工作。
    (六)有意向申报定点的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准入标准要求向省民政厅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海南省“福康工程”项目定点机构申请表(附件3);
    2.海南省“福康工程”项目定点机构申请书。内容应对照准入标准撰写,包括单位简介、与本项目内容相关的资质能力情况及既往类似工作开展情况、申报类别(手术康复、手术、康复、假肢矫形器配置)、承担本项目的意愿及工作打算等;
    3.机构执业许可证、单位法人证、登记证、营业执照、人员资质等印证资质能力的证件复印件。
   三、海南省民政厅的职责
    (七)省民政厅作为我省“福康工程”项目的主体责任部门,负责制定定点机构遴选准入标准,并组织实施定点机构的遴选、确定工作。
    (八)省民政厅对各候选机构进行审核遴选和确定。对承担过“福康工程”项目工作的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九)省民政厅不断建立和完善定点机构遴选、跟踪、评估、退出等管理运行制度,对项目实施评估差、不按要求实施项目甚至弄虚作假的定点机构,按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警告、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

    附件:1.海南省“福康工程”项目定点服务机构准入标准及评分细则点击下载
          2.海南省“福康工程”项目定点机构申请表(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