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矿业权人、第三方评估机构: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 年度绿色矿山遴选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839 号)和《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关于印发〈绿色矿山评价指标〉和〈绿色矿山遴选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的函》(自然资矿保函〔2020〕28 号)要求,为做好我省2020 年度绿色矿山遴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范围

遴选矿山应是持有效采矿许可证且正常运营的矿山,近三年内未受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受到行政处罚但整改到位的;遴选期间,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的;矿区范围未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矿山剩余储量可采年限应不少于三年的。已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不再参加遴选。

二、遴选程序

(一)网上申请。各地应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突出典型性和代表性,组织基础条件较好的矿山企业,于6 月30 日前登录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管理信息系统( 网址:http://greenmine.mnr.gov.cn,以下简称“名录系统”),填报有关申请信息。

(二)矿山自评。通过网上申请的矿山企业,应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行业标准进行建设,并按照《绿色矿山评价指标》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自评达标的矿山企业于2020年7 月15 日前将自评结果录入名录系统。

(三)第三方评估。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绿色矿山遴选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对矿山开展实地评估,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第三方评估机构应于2020 年8 月15 日前将第三方评估结果录入名录系统。

(四)材料审核与实地核查。省自然资源厅对矿山企业自评报告、第三方评估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初步确定遴选矿山名单,并于2020 年9 月10 日前组织开展实地核查。

(五)公示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综合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结果,确定遴选推荐矿山名单并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推荐上报自然资源部。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绿色矿山遴选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经费保障,规范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严格工作程序,统一评价标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遴选相关材料均在名录系统填报。

(二)规范第三方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要独立自主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报告要内容完整、依据充分、结果客观。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不得参与矿山自评估,评估工作开展前后一年内不得与矿山企业有关联业务往来。严禁以任何形式收取矿山企业费用和利用评估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第三方评估机构从业行为监管,对存在虚假评估、徇私舞弊、违规收费等行为的,省厅将取消其评估资格,计入信用档案。要加强对已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监管,对存在弄虚作假、不符合标准的矿山,要及时上报省厅,移出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省绿色矿山自评估和第三方评估均按照《绿色矿山评价指标》开展。

联系人:省自然资源厅矿保处荣一萍

联系电话:0571-88877396

工作交流QQ 群:325502522

附件:关于印发《绿色矿山评价指标》和《绿色矿山遴选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的函(自然资矿保函〔2020〕28号).pdf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0 年6 月15 日

附件:浙自然资厅函〔2020〕331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绿色矿山遴选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