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广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全面梳理了我省各教育阶段现行的学生资助政策,并对资助政策执行、资金管理的要求作出规定。主要明确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以及高等教育等各学阶资助政策的资助范围、标准,中央、省、市县的资金分担方式以及资金分配方式。此外,为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更好贯彻落实学生资助政策,以附件形式按学段制定了8项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对各学阶各项资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发放流程及时间要求作详细说明。
二、我省各学阶的学生资助政策有什么特点?
我省的学生资助政策不断完善,资助力度不断加大,具有“覆盖面广、精准度高”的特点,目前建立了“贷、奖、助、补、减、免”资助政策体系,助困兜底,侧重奖优、引导、育人,促进受助学生全面发展。
《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涵盖我省各学段17项学生资助政策:学前教育阶段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高中教育阶段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对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残疾、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对优秀的中职在校生给予国家奖学金,对中职学校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就读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残疾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对中职学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特定地区农村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高等教育阶段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另外,《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各地各学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三、各项政策资助在执行标准方面有什么不同要求?
各教育阶段资助标准以国家基础标准为依据,我省现行资助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继续按我省现行标准执行。《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中的资助政策标准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明确的省定标准。包括生活费补助以及免学(杂)费、奖学金等资助政策,明确了省定具体标准,市县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省定标准的补助标准。二是结合实际确定具体标准。对国家助学金规定了平均资助标准,以及标准上限和下限范围,具体标准由各地各学校结合实际确定。
四、《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2021年,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要求,结合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和我省学生资助政策情况,省财政厅联合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动员局联合印发了《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粤财规〔2021〕1号),为规范性文件,有效期5年,将于2026年3月1日到期。
结合近年来上级文件修订和学生资助政策变化情况,我们按照现行政策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形成《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粤财规〔2026〕1号)。修订目的是便于相关部门和学校掌握政策情况,作为政策执行和资金管理的指导。
五、《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依据是什么?
1.《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
2.《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
3.《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脱贫家庭学生资助政策衔接的通知》(粤教助函〔2021〕5号)
4.《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
5.《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4〕64号)
6.《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
六、《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整体沿用了原办法的体例和框架,更新了政策表述,并相应修改了附后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主要修订事项如下:
(一)资助政策范围、标准根据现行政策修订
涉及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普高国家助学金、中职国家助学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等8项政策提高补助标准及扩大资助范围等。
(二)资助对象根据上位文件及实际情况进一步精准表述
涉及中职免学费、中职国家助学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普通高中免学杂费等7项政策的资助对象。
(三)对部分资金的发放时间,资助资金申请、办理时限进一步规范要求
资金发放时间上,结合资金性质和实际情况规范发放时间,例如奖学金在12月底前一次性发放,高校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生活费补助资金、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等在开学后三个月内发放;资金申请时间上,要求学校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并对学校向省教育厅报送资助名单、录入资助系统的时限作要求。
(四)其他修订内容
一是增加一条规范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的表述。规定“各地各学校在收到当年预算下达的资金未使用的部分,应当结转下一年继续用于原资助政策,在资金清算时一并考虑”;二是对实施细则中原有的涉及提前下达及年度清算程序等具体到某月某日下达的表述进行简化;三是删除了原办法的附件之一“统一分类分档名单”。该分类分档已在我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中体现,本文中不再重复列示;四是增加学校按比例提取的校内学生资助资金用途的内容;五是要求学校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